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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988-07-14 · 共 5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6-06-27
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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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7-14
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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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玉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平溪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3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4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5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人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6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7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8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改革开放,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9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除侗族代表外,其他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各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照选举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侗族人员可以超过半数,其他民族亦应有适当数量的人员,并且应当有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侗族人员可以超过半数,同时注意配备其他民族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11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合理设置工作部门,并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总编制内,自主安排和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第12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合理配备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县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给予照顾。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侗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侗族和其他民族的工作人员。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侗语或者汉语文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侗语或者汉语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15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措施,从自治县各民族中培养使用各级干部,重视培养使用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培养使用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和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
第16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
第17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各项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18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指导下,根据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发挥区位优势,合理利用资源,调整经济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工业、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繁荣商业贸易、发展旅游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第19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县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
第20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新型工业化发展方向,合理规划工业布局,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培育优势企业,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自治县鼓励发展玉屏箫笛等民族传统手工业品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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