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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炭河里遗址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3-08-01 ·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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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长沙市炭河里遗址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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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1
长沙市炭河里遗址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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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炭河里遗址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发挥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炭河里遗址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炭河里遗址,是指位于长沙市宁乡县境内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西周时期大型建筑(宫殿)遗址以及重要青铜器出土地点。
第3条
炭河里遗址保护应当贯彻国家文物工作方针,坚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确保炭河里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4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对炭河里遗址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宁乡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
长沙市人民政府、宁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炭河里遗址的保护列入本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炭河里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遗址的保护工作。
第5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炭河里遗址的保护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水务、旅游、公安、环保、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炭河里遗址的保护工作。
黄材水库灌区管理机构在其水库、灌区管理和建设中应当做好炭河里遗址的保护工作。
宁乡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炭河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炭河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行使与遗址保护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6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宁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炭河里遗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国内外社会力量捐助炭河里遗址保护事业。捐助资金应当用于炭河里遗址的保护,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捐助人的监督。
第7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炭河里文化的挖掘、整理、研究和宣传。
第8条
炭河里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县、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炭河里遗址的义务,有权劝阻和检举破坏炭河里遗址的行为。
第9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宁乡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炭河里遗址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规划保护
第10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炭河里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纳入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炭河里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由宁乡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11条
炭河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总体规划及时组织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专项保护方案应当纳入城乡建设的详细规划。
第12条
编制、修订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及遗址专项保护方案,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1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已经批准的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14条
文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水务、旅游、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炭河里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加强对与炭河里遗址保护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分层次保护
第15条
对炭河里遗址按照划定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实行分层次保护。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东至大屋院子西侧生产路南北延伸;南至灰黄公路;西至黄材水库支渠;北至黄材渠。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东至石狮村新屋组;南至胜溪村石门冲;西至黄材水库引水坝;北至栗山村宋家组。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炭河里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为准。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界线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进行调整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16条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宫殿遗址、城墙遗址、城壕遗址、墓葬区及其他珍贵文物出土点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青铜器、陶器等地下埋藏文物或者馆藏的可移动文物;
(三)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17条
炭河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并保持其完好。
第18条
在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集文物;
(二)在文物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攀登;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移动、拆除、损坏保护标志、界桩和其他文物保护设施;
(五)违规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水;
(六)采沙、采石、打井,违规取土、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等改变地貌环境的行为;
(七)破坏植被或者违规砍伐林木;
(八)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行为。
第19条
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炭河里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20条
在炭河里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农田水利、道路交通、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炭河里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不得破坏炭河里遗址历史风貌,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求炭河里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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