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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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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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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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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将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制定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
第5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第6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鼓励与扶持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合理利用固体废弃物研究开发新型墙体材料;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时,应当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10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加快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与开发,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的转化。
鼓励利用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转化活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11条
鼓励利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12条
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经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符合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13条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筑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措施鼓励农村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监督与管理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使用,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中的问题。
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17条
省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发布和调整本省的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
第18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19条
符合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以向设区的市、自治州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第20条
生产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当提供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环境保护合格证明、生产规模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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