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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06-06-01 ·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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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01
包头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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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3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承担监督本级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第4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对其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总预算会计和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5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
经批准的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6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本级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四十五日前完成该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7条
编制预算前,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本级预算编制的思路、设想、总体安排等内容,听取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预算安排的建议。
第8条
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四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交本级预算草案以及与本级预算草案相关的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说明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和要求;
(二)预算收支总表;
(三)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表;
(四)本级部门预算收支表;
(五)当年列入市本级财政、旗县区财政安排的建设性项目表,以及分配到有预算分配权部门的专项资金项目表;
(六)对农业、教育、科技法定支出的安排及增长情况表;
(七)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支出安排情况表;
(八)需要由本级预算安排偿还的债务表;
(九)上解自治区及上级体制性转移支付、财政返还补助表,旗县区体制性上解及对旗县区体制性转移支付补助表;
(十)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一)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本条第二项至第十项需附相关说明材料的一并提交。
第9条
对预算的初审,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初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依据;
(二)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三)预算编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情况;
(四)预算收入增长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增长的衔接情况;
(五)上年财政净结余的安排与预算周转金的提取和补充情况;
(六)农业、教育、科技法定支出以及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等支出的预算安排情况;
(七)为完成预算所采取的各项保证措施。
第10条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十日内向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报告采纳情况。
第11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关于上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本级预算草案的正式文本。
第12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预算草案时,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代表审议,并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13条
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的初审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预算审查委员会。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情况,对人民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进行进一步审查,并作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14条
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和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15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预算文本以文件形式印发给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财政部门。
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预算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接到预算批复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级部门预算批复到所属各单位。
第16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三十日内,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与本级预算汇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17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的进度平衡情况;
(三)部门预算批复情况;
(四)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五)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六)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七)按预算安排拨款的情况;
(八)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预备费、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和预算周转金的管理情况;
(十一)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情况。
第18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专项调查、视察和检查等形式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与其职责相关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使用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
第19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下年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年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
第20条
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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