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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01-06-01 ·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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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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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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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6-01
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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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本市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促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依照《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行使立法权。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以及政府规章的备案,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体现地方特色,有利于实施和操作。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国家和本市整体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和义务,避免或者克服部门利益倾向。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本届任期内的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每届立法规划应当在换届后第一年内完成。
第5条
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项目。
第6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项立法意见和建议,在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的基础上拟定地方立法规划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印发各有关机关和组织执行。
第7条
根据地方立法规划,有立法项目的机关和组织,应当在每年的九月一日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初稿分别报送下列机构初步筛选、汇总: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其他机关、团体、组织的,报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负责初步筛选、汇总的各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的十月一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连同地方性法规初稿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综合协调后,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8条
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年度立法项目确实需要调整或变更的,有关机关或组织应当书面提出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9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指导或组织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
地方性法规可以由提案人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其它组织或者公民起草。
第10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包括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交由提案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提案人全体签名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供法律法规依据、执法主体及涉及的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等相关资料。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包括法规名称、制定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生效时间等基本内容,并与本市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谐、统一。
地方性法规采用条例、规定、办法、规程、规则、细则等名称。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应当对法规案中有关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等重大问题做好协调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根据立法计划,提前对立法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有关工作机构应做好联系、协调、安排工作。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与程序
第13条
下列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一)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1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16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18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对法规案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19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20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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