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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河谷新疆黑蜂资源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17-07-07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7-07
伊犁河谷新疆黑蜂资源保护条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伊犁河谷 新疆黑蜂资源 及蜜源植物 的保护与管理,提升 新疆黑蜂 蜂群的数量及品质,促进新疆黑蜂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伊犁河谷范围内的 尼勒克县、巩留县、新源县、特克斯县境内新疆黑蜂种群集中 区域的资源 保护、黑蜂资源保护区域的划定与建设、 蜜源植物保护及新疆黑蜂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3条
自治州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新疆黑蜂物种优先、科研、保护、生产相协调,促进新疆黑蜂种群产业发展的原则,对新疆黑蜂资源保护与发展实施统一规划与建设。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伊犁河谷 新疆黑蜂种群资源 保护区域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县新疆黑蜂保护与管理工作进行 指导和监督 。环保、规划、公安、林业、畜牧、质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督管理权。
第4条
在伊犁河谷新疆黑蜂集中分布的地区,应当建立新疆黑蜂资源保护区域,实施资源保护 区域 管理制度,防止新疆黑蜂的杂化、异化。
第5条
新疆黑蜂资源保护区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人民政府新疆黑蜂种群资源保护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统一组织实施。
第6条
新疆黑蜂资源保护区域所在地的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辖区 新疆黑蜂种群资源 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7条
自治州及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疆黑蜂保护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扶持提纯复壮新疆黑蜂种群、保护区域建设、蜜源植物栽种、蜂产品加工、 行业宣传、市场 开拓等。 第二章 资源保护区域的设定与管理
第8条
自治州 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蜜源植物分布、新疆黑蜂种群 繁育工作实际需要,按照范围适中的原则划设新疆黑蜂资源保护区域,在保护区域内设定重点保护区域和实验区。 尼勒克县辖区内新疆黑蜂资源分布集中的区域为重点保护区域。在重点保护区域内另行设立保种场、自然交尾区等保护区域。 巩留县、特克斯县、新源县辖区内新疆黑蜂相对集中的区域及尼勒克县新疆黑蜂重点保护区域周边的缓冲地带为实验区。 经划定的伊犁河谷新疆黑蜂资源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区域(保种场、自然交尾区)和实验区的四至坐标及界限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区域不同的功能和界限设立明显的界牌和标示。
第9条
在重点保护区域内从事养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饲养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或认可的新疆黑蜂物种,按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实行定点放养,禁止饲养异(杂)种蜂群。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验区 内养蜂的单位和个人饲养新疆黑蜂。
第10条
重点保护区域内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标明饲养蜜蜂品种为新疆黑蜂的《养蜂证》。《养蜂证》由单位、组织或个人依法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11条
在重点保护区域内饲养的新疆黑蜂,饲养人未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外出 转地 放养;外出放蜂的不得返回,擅自返回的,按异种蜂群处理。
第12条
重点保护区域内的保种场、育种自然交尾区域的蜂群不得相互转地放养。
第13条
重点 保护区域内蜂群发生混杂的,经检测确认,可以责令饲养人限期更换蜂王, 饲养人拒绝的,应当立即驱离。
第14条
在重点 保护区域外饲养的蜂群转地过程中确需借道通过 重点 保护区域的,应当经过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过,并不得在该区域内停留。
第15条
新疆黑蜂资源保护区 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实验区内从事养蜂的单位和个人饲养新疆黑蜂,并为其提供黑蜂提纯复壮技术支持。
第16条
在实验区内经过提纯复壮的蜂群,饲养人申请进入重点保护区域饲养的,有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测结果,结合重点保护区域内新疆黑蜂分布,依法做出决定。
第17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域范围内新建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治理,达到国家、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18条
在新疆黑蜂资源保护区 域 外围周边的单位和个人,应从资源保护和自治州特色产业发展大局出发,协助做好新疆黑蜂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种群的保护
第19条
新疆黑蜂蜂种的培养与繁育应当由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承担。 具有培育新疆黑蜂蜂种的资质单位 ,应当加强基因库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设施,提高供种能力和质量。
第20条
有关县级 人民政府应当在新疆黑蜂资源保护区域建立蜂群检疫制度,建立应急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发现疫情及时采取防止措施或启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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