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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地方法规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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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7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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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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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促进民族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提高自治州各族人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辖区内实施教育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教育工作;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把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教育工 作。
第4条
自治州应当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贯彻教育为本、科教兴州和人才强州的战略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5条
自治州应当基本普 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实行十五年义务教育,建立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重视双语教育、特殊教育、校外教育,完善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完整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终身教育体系和教育救助体系。
第6条
自治州应当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 自治州应当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第二章 教育结构
第7条
自治州教育结构包括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 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特殊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8条
自治州应当设置下列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高(完)中、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特殊教育学校。
第9条
自治州应当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普及学前一年教育,逐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规范办园行为。自治州相关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 自治州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举办与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大力发展政府举办幼儿园,积极扶 持民办幼儿园。 自治州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加强三年制学前双语教育,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富余的校舍资源和村活动室,举办村级幼儿班,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第10条
自治州应当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和教育教学质量。 自治州应当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就学困难、学习困难等原因失学,严格控辍保学。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自治州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均衡配置教育教学资源,实行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应当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
第11条
自治州应当全面实施高中新课程改革,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12条
自治州辖区内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建设,提高办学质量,提升服务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13条
自治州应当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教育体系实施。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 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积极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自治州应当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 自治州应当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完善学校设施,提高特教教师待遇,加大对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保障残疾学生完成应当接受的教育。
第14条
自治州应当发展职业教育,加强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经验兼备的复合型教师队伍和实验实训基地建设。重视校企合作,推行定向人才培养,按照用工 岗位进行理论知识、技能培训教学,优化专业设置,强化课程建设,培养适应性和实用型人才,促进就业。
第15条
自治州应当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发展继续教育,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体系,鼓励和支持发展民办继续教育。 自治州应当办好开放大学、中高等职业院校,与省内外成人 高校联合,积极开展继续教育。 自治州、县开办各种成人培训机构,各行业应当开展岗前培训。 自治州、县应当巩固和发展乡镇文化活动中心,充分利用文化活动中心举办业余学校或者设立教学点。
第16条
自治州应当加强校外教育体系建设,发挥各类文化、体育场馆 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
第17条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政府举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18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权: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二)决定发展教育事业的重大问题,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且负责组织实施,促进教育资源均等化; (三)制定本级政府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教育的任 期目标责任制,并且定期检查; (四)统筹规划教育改革和发展,制定实施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和继续教育方案; (五)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使辖区内的学校逐步达到国家、省、州规定的校舍建设标准和教学设备配置标准; (六)加强教师队伍和教育干部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各类政府举办学校教职工编制,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地位。
第19条
自治州、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权: (一)统筹州、县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特殊教育和继续教育;编制自治州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审定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绩效考核方案,对教师和学校教育行政干部进行管理和培训; (三)调整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确定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教学用语和招生方案,实施教学大纲; (四)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组织教育理论和各科教材、教法的研究;进行教育、教学改革试验;制定中、小学德育工作和各科教学管理目标实施方案; (五)管理和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 (六)履行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20条
自治州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实施乡镇教育发展计划; (二)落实本乡镇中小学、幼儿园德育工作和各科教学管理目标督促实施; (三)组织本乡镇辖区内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搞好控辍保学工作; (四)协助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培训、考核教师和学校教育行政干部; (五)做好本乡镇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及其周边社会治安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履行上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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