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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林区保护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6-06
凉山彝族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林区保护管理条例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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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林区保护管理条例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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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东西河飞机播种造林林区(以下统称飞播林区)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指的飞播林区范围为:喜德县的鲁基乡、李子乡、红莫镇、西河乡、东河乡、北山乡;昭觉县的普诗乡和玛增依乌乡;西昌市的大箐乡、四合乡、大兴乡、川兴镇和泸山风景林区,以及与飞播林毗邻的西昌市海南乡、高枧乡、西郊乡、月华乡、兴胜乡、礼州镇、锅盖梁镇、西乡乡、小庙乡。
第3条
飞播林区的飞播林,是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善生态环境为主的防护林。
第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飞播林区范围内生产、生活、经营和从事其他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5条
自治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喜德县、昭觉县、西昌市(以下简称二县一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贵本行政区域内飞播林区的保护、管理、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 飞播林区的林业场、站、所依照本条例,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6条
二县一市人民政府和飞播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飞播林区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第7条
飞播林区的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自治州和二县一市的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8条
飞播林区内的国有林木、林地,属于国家资产,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派的林业场、站、所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不得划归集体和个人所有。受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村组可代为管护本辖区内的国有林。 飞播林区内已划定的集体林木、林地属集体所有,禁止以任何形式划归个人所有。 飞播林区内村民自留山和房前屋后栽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第9条
飞播林区的林木、林地权属,由二县一市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10条
未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伐飞播林区的国有飞播林。 泸山风景林区内的国有林,严禁采伐。
第11条
飞播林区的林业场、站、所不得从事木材经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抚育间伐,必须按照技术规程进行,所间伐的木材,由二县一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木材经营单位代购代销。
第12条
未经二县一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砍伐飞播林区的集体林木。 经所在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抚育间伐飞播林区的集体林的小径材,可作村民生产生活用材或燃料。 飞播林区村民自留山、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归个人所有的林木的采伐。按《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13条
林政执法人员和飞播林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对盗伐滥伐、偷运木材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交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处理。
第14条
非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购飞播林的木材。
第15条
飞播林区内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先经自治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木材经营许可证》、《木材加工许可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经营、加工木材的《营业执照》。
第16条
飞播林区内的乡(镇)、村组和村民经批准采伐的集体林木材,除自用外,可销售给指定的木材经营单位,或委托其代购代销。
第17条
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飞播林区入山要道设立木材检查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对携运木材的车辆,运具和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无证携运木材、证货不符运输木材的,不分行政区界,一律由发现地的林政执法人员扣押,交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林地管理
第18条
飞播林区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林业用地,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和发展。各级林业部门和乡(镇)、村组,应坚持以营林为基础的方计,采取有效措施,限期绿化宜林荒山荒地。
第19条
二县一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飞播林区内的植树造林,应统一规划,给予扶持。林业场、站、所负贵施业区内国有林地的植树造林、并对林区乡(镇)、村组和企、事业单位的造林实施指导、服务、监督。林区乡(镇)、村组和林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造林地块的落实,组织人员施工。 飞播林区的疏林地和林中空地应封山育林,补植补播。封山育林期间,禁止放牧。
第20条
禁止在国有和集体林地内毁林开垦。飞播林区内的现有耕地应予稳定,已在25度上以陡坡开垦耕种的,应逐步退耕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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