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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3-10-30 · 共 8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3-10-30
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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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社会建设活动。
第3条
社会建设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整合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体制,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
第4条
社会建设遵循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共建共享、统筹兼顾、循序渐进、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建设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建设年度计划,确定年度目标责任,保证规划的实施。
第6条
促进社会建设是全社会的责任,应当发挥政府、社会、公众等多方作用,形成共建共享的社会局面。
对在社会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7条
政府应当逐步提高财政对社会建设的投入比例。
拓宽社会建设资源投入渠道,鼓励社会资源参与社会建设,构建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保障机制。
第二章 基本公共服务
第一节 公共教育
第8条
促进教育公平,合理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构建面向全民的多层次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
第9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建立多渠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重点帮助其完成本科及以下阶段的学校教育。
第10条
加大学前教育投入,促进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探索学前教育入园补贴制度。
第11条
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行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的标准化配置和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拨款制度,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12条
增加高中阶段的学位供给,扩大高中阶段免费教育范围。
第13条
促进职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在校生占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在校生的比例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培育高素质的职业技术人才,构建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14条
引导本市高校合理定位,严格教学管理,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水平。
第15条
促进特殊教育发展,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义务教育学校随班就读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强特殊学校建设,完善对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
第16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提高社会力量办学水平,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就业促进
第17条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完善促进各类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扶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创造充分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环境,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构建合理的就业结构。
第18条
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多方合作的促进创业机制。
完善支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制度,完善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营造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
第19条
加强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第20条
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普惠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各类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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