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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发展牛羊业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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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发展牛羊业条例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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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护牛羊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牛羊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自然资源和民族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应充分利用民族、地方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合理使用土地,合理调整种植业结构,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为发展牛羊业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
第3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牛羊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牛羊业的管理工作。
第5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牛羊饲养场、加工厂,筹建前均应当进行科学论证,按项目审批程序报县有关职能部门批准。
第6条
在发展牛羊业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饲养与繁殖
第7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支持户养,组织引导规模养殖,发展牛羊生产基地。
第8条
县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乡(镇)、村合理开发利用荒碱土地培育种植优质、高产牧草,推广农作物秸秆青贮、氨化技术。
第9条
推广良种繁育,增加良种繁育的投入,普及牛羊改良技术,提高牛羊良种覆盖率,保护良种母畜。鼓励农民自繁自养。
第10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牛存栏50头以上、年饲养量10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年饲养量2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应优先、优惠提供饲养场地和饲草地,并提供一定数额的贴息贷款。 规模养殖户优先享受上级有关部门拨付用于牧草种植、青贮氨化、牛羊改良、防疫灭病等各项专项资金。
第11条
公民养羊实行圈养,大洼和草场地区推行发展家庭牧场。 第三章 牛羊业投入
第12条
自治县发展牛羊业,实行政府投资、集体和个人投资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投入。
第13条
县、乡(镇)财政每年对牛羊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同级财政上年收入的增长幅度。投入的资金应当用于更新、改造、发展牛羊业基础工程和服务设施建设等。
第14条
发展外向型牛羊业,积极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鼓励兴办牛羊生产和产品加工合资、合作与独资企业。积极开展与伊斯兰国家的经济、贸易活动。 对到自治县投资兴建牛羊生产和加工企业的外商,县人民政府应在土地、供电、通讯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条件。
第15条
县金融部门对规模养殖户所需贷款,实行优惠政策。 县人民政府对国家拨付的农业贴息贷款对牛羊业应给予重点扶持。
第16条
县财政部门对国家发展牛羊业专项拨款的配套资金,应当按期兑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挤占、挪用国家专项拨款。 第四章 加工与销售
第17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多方筹措资金兴办牛羊加工企业。对兴办的牛羊加工企业不断进行科学技术改造。对牛羊副产品采用先进技术进行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第18条
凡经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牛羊加工、销售的企业,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场地、财力、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19条
对从事清真牛羊肉加工、运销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20条
自治县建立牛羊商品出口生产基地,具备条件的企业,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进出口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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