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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3-08-02 · 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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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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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2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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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也可以适当延迟。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人大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6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般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 (四)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六)提出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名单草案; (七)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名单草案;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7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主要建议议程通知市人大代表,并予以公告。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应当提前将开会日期和主要建议议程通知市人大代表。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市人大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
第9条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向主席团报告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情况; (四)主持本代表团的询问; (五)传达和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受团长委托可以履行团长职责。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负责本次会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在本届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预备会议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第11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会议; (二)领导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组织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听取各代表团团长关于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情况报告,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决议草案; (五)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六)提出会议选举的各项人选; (七)主持会议选举;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事项。
第12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作出的决定,以获得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13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和各次全体会议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 (二)新闻发言人; (三)会议日程; (四)表决议案的办法; (五)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六)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出席的,由一名副主任召集。
第14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 (三)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四)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15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秘书长请假。原选举单位应当对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1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
第1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8条
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在会议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秘书处。
第19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作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20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报告,决定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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