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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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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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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行为,保障市场中介组织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中介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为委托人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组织,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实验等组织。
第4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管理协调机制;协调督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做好对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市场中介组织没有明确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5条
市场中介组织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市场中介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需要取得资质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6条
市场中介组织在经营活动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独立客观、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业人员应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
第7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接到举报、投诉应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8条
委托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市场中介组织为其提供服务。 市场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中介服务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9条
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为委托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市场中介组织,或者设置排他性条件致使委托人丧失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合法选择权。 财政投资或者财政投资为主的项目,需要市场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应当公平、公正、公开。
第10条
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建立执业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并妥善保存业务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和中介服务合同等资料;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保存期自中介服务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执业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11条
市场中介组织应公平公正开展经营活动,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不得与委托人相互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12条
市场中介组织在经营活动中应明示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对不符合从业要求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
第13条
市场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不得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服务或便利,发现可疑人员和物品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14条
鼓励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自愿加入行业协会或者成立行业协会。
第15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据章程认真履行服务、自律、协调等职能,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准则、业务规范等自律性行规,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等培训,帮助市场中介组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行业协会应当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反映行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合理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促进行业发展。 第三章 信用和监督管理
第16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市场中介组织信用制度建设,保障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开,发挥信用网络平台作用,落实市场中介组织信用监管责任。
第17条
市场中介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分类评定工作,建立监管信息通报制度,记录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信用表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布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18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托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加强中介组织信用管理,依法对失信中介组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19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中介组织执业行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法律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信息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20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中介组织执业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消费者生命健康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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