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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1-09-19 ·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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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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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9
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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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4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县(区、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餐厨垃圾的处理进行日常监管,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环保、农牧、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5条
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
第6条
餐厨垃圾的治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综合利用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餐厨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餐厨垃圾治理实际,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7条
鼓励、支持、引导开展对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垃圾的处理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倡导文明的餐饮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第8条
市、县(区、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举报。
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9条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10条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人民币;
(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十辆以上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
(四)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1条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特许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二千万元人民币;
(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日处理能力不少于一百吨;
(四)有至少五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食品安全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处理设施,并建立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等相关制度;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2条
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作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企业发放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
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服务标准、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13条
新开办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餐饮服务许可证之前,与获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未签订协议的,环保部门不得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取得相关许可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的,环保部门不得办理排污许可证年检。
获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每季度将签订的餐厨垃圾收运协议向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备案。
第14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帐,载明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流向;
(二)设置有明显标志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
(三)安装隔油、隔渣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四)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应当分开收集,食物残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第15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有特许经营许可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收运,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行处置餐厨垃圾;
(二)将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沿街巷摆放;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沟渠和公共厕所,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或其加工产品用于餐饮、食品加工或者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第16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帐,载明所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流向;
(二)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防止滴漏、洒落;
(三)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收运线路图及收运时刻表,并按照批准的线路以及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17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在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转运期间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三)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餐厨垃圾处置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处置。
第18条
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垃圾接收、处置和产品台帐,载明所接收、处置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其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四)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19条
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在处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填埋或者以其他不符合特许经营许可目的的方式方法进行处理;
(二)将餐厨垃圾转交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
(三)利用餐厨垃圾生产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
(四)将利用餐厨垃圾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20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禁止使用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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