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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地方法规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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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勤勉、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预防职务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前款所列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 渎 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3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畅通民主监督渠道。
第4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相互支持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5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
第6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本单位监察部门或者监察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7条
文化、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第8条
鼓励和引导运用信息网络及其他方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 预防
第9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安排落实和检查督促。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10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机制 : ( 一 ) 开展从业的素质教育、职业操守教育和岗位教育 ; ( 二 ) 发挥先进典型作用,加强示范教育 ; ( 三 ) 结合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加强警示教育 ; ( 四 ) 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形式。
第11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务管理制度 : ( 一 )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 二 ) 述职述廉制度 ; ( 三 ) 民主评议制度 ; ( 四 ) 诫勉谈话制度 ; ( 五 ) 定期轮岗制度 ; ( 六 ) 回避制度 ; ( 七 ) 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 ( 八 ) 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
第12条
司法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 ( 一 ) 依照法定程序实行审判公开、执行公开、警务公开等制度 ; ( 二 ) 按照规定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行业和区域职务犯罪特点,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 ( 三 ) 结合处理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司法建议 ; ( 四 ) 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 ( 五 ) 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13条
监察、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整改 ; 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监督
第14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内部监督职能,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纠正疏忽职守行为,警诫消极履职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
第15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依法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大建设项目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每年至少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审计工作情况。
第16条
司法机关应当履行司法职能,监督和维护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17条
依法支持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舆论监督导向,发挥舆论监督社会效果。新闻媒体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建议、批评、控告和检举。举报可以采取书面、电话、网络等形式进行,提倡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的,应在三个月内,以适当方式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
第19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增强决策和执行的公开程度,扩展监督方式,健全受理和查处机制,及时负责地处理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投诉渠道。 第四章 保障
第20条
国家职能机关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发出书面建议。 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予回复 ; 收到书面建议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建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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