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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补充规定地方法规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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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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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私有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2条
继承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3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 ;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经继承人协商同意,可按少数民族优良的传统继承习惯办理。
第4条
法定继承遗产按照 下 列顺序继承 :
第一顺序 : 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字 :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5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 、 岳母尽 了 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相互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互相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 父母,相互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互相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6条
夫妻在婚姻 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 , 应当先将共同财产 的 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 余 的为被继承人 的遗 产。
第7条
丧偶儿媳和丧偶的 入 赘女婿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 遗产,住何人不得干 涉。
侄 儿女对叔 父 母尽了扶养义务的,可 以分得适当遗 产,作为受 遗赠 人,享有受遗 赠的 权利 。
第8条
公 民 可以与法定继 承人以外的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按 照协议 , 抚 养人或者集体经 济 组织承担 该公民生养死葬的 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 利。 但 违反 协议约定的 除 外 。
第9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 缴 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 清 偿债务 以他 的遗产实际价值 为限。超 过 遗 产 实 际价值部 份 , 继承人 自 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 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被继承人的债 权 是遗 产的一 部 份,继 承人 有权 继承和追偿。
第10条
本补充规定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未作变通或补充 的 , 按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的 规定执行。
第11条
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提倡公证遗嘱,有条件的公民 应 当采用自书、代书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
立书面或者录音遗嘱确有困难的公民,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12条
本补充规 定适用于马边 彝族 自治 县 内 的彝族 和 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以及 与少数 民 族 公民 形 成 婚姻、抚养或者遗赠关系的汉 族公民。
第13条
本补充规定经马边 彝族 自 治县 人民代表 大会通过 , 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批准后 生 效。
第14条
本 补 充规定由 马边 彝族 自 治县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