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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地方法规2016-04-08 · 共 6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04-08
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确保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 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四川省有关地 方 性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2条
地 方 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地 方 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地 方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第4条
地 方 立法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状况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体现地 方 特色 。
第5条
地 方 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 等 方 面的事项制定地 方 性法规 。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 方 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在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范围内制定规章 。
第8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 方 性法规 : ( 一 ) 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 方 性法规的事项 ; ( 二 ) 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事项 ; ( 三 )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 前款第 三 项 所 指的特别重大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定。 常务委员会制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 方 性法规 ;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 方 性法规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 方 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立法准备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全市立法工作 。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在每届 第一年度制定本届的立法规划 ; 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第10条
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 方 性法规的建议。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各方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改革的重大决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以及社会重大关切等,确定立法项目,提高地 方 立法的及 时 性、针对性 。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 讨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 法计划草案,应当邀 请 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发表意见 。
第13条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1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 方 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 方 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与市人 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沟通,共同开展有关 方 面调研、座谈等工作 。
第15条
地 方 性法规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相关领域的专家等组成起草小组起草 : ( 一 ) 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 ; ( 二 ) 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 ; (三) 涉及部门多、综合性的 ; ( 四 ) 其他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的 ; ( 五 )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的。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 委托机构负责委托起草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加强监督和评估。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第16条
起草地 方 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 新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会 。
第17条
提出地 方 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材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 立法程序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1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19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 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
第20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 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 予以 反馈 ;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 请 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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