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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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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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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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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保障公民终身学习与公平获取信息,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和运行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研究、传播和服务等功能,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益性文化机构与社会教育设施。
本条例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一切知识和信息记录的总和,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纸质文献和缩微制品、音像制品、数字资源、网络信息等。
第3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普及,对民族、边远和贫困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加大对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投人。
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给予保障,专款专用。
财政、审计部门对公共图书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出版、通信管理、教育、科技、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6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图书馆行业组织发挥行业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支持公共图书馆与学校图书馆、科学研究机构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开展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与联合服务。
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以捐赠方式支持公共图书馆建设。倡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图书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
对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设置与职能
第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求和人口分布状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9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纳人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公共图书馆选址应当位于人口相对集中、环境相对安静、交通便利、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市政配套设施良好的区域。
公共图书馆规模和面积应当依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文献信息资源等因素确定,建筑设计应当能满足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开放性和现代化方式的需求。
第10条
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开征求本地有代表性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11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新建或者改扩建公共图书馆应当执行重点设防类设计建设标准。
第12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具有以下基本职能:
(一)系统保存文献信息资源,传承文化;
(二)传递信息、传播知识;
(三)提供公民终身学习环境;
(四)促进科学研究和公众阅读。
第13条
省公共图书馆负责全省的文献信息资源保障、地方文献收藏、古籍保护、学术研究、业务辅导、图书馆协作协调等业务。
市(州)公共图书馆承担区域内社会公众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和指导基层公共图书馆业务。
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承担区域内社会公众的公共图书馆服务。
第14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公共图书馆设立分馆或者服务站点,整合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区)文化室(中心)、公共电子阅览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资源,形成覆盖城乡的基层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
第15条
县(市、区)公共图书馆集中管理和整合基层图书馆(室)或者服务站点的文献信息资源,统一服务标准,建立通借通还的便捷服务体系,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利用和服务的最大化。
第16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分馆或者少年儿童阅览室(区),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残疾人阅览室(区)或者阅览专座。
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民族文献分馆或者民族文献阅览室。
第17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图书馆用地、馆舍和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图书馆用途。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和用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众听证,并征得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地方
人民政府批准。
公共图书馆迁址,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原则。
第三章 文献信息资源
第18条
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遵循合理布局、各有重点、分工协作、共建共享原则。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藏书总量、年新增藏书量和电子文献年入藏量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的搜集入藏。
公共图书馆对文献信息资源享有自主采购权。
第19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和文献信息资源数字化建设,逐步建立现代化图书馆资源共享网络。
第20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地方文献的征集,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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