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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地方法规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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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进 入 劳动力市场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双向选择、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培育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介绍行为的规范管理,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置可以相对集中,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利。
第5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的事务。 工商、民政、公安、财政、税务、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劳动力市场有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求 职
第6条
劳动者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参加劳动力交流 洽 谈活动或者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方式求职。
第7条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向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出示居民身份证,如实提供本人有关情况。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或者特种作业工种的,还应当持有相应有效的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如实向劳动者提供求职就业有关的情况。
第8条
通过职业 介绍机构求职的劳动者与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法签订中介服务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所签订 的协议或者合同。提倡用人单位使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规范的劳动合同范本。
第9条
城镇劳动年龄内处于失业状态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证明。失业登记证明是失业人员求职和获得公共就业服务的有效凭证。 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凭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可获得公共职业介绍服务。
第10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的人员和外国人来我省就业以及我省劳动者到境外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招 用
第11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招用人员自主权。
第12条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
第13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招用人员时,应当公布招用人员简章,并对招用人员简章的真实性负责。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招用人员数量、职业工种和录用条件; (三)用工形式和期限; (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六)招工地点和工作地点。
第14条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代理发布招用人员广告或者直接委托媒体发布广告,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招用人员简章、经办人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法人登记证件。
第15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或者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 (三)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四)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 证件; (五)其他违法行为。 禁止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除外。 禁止任何个人假借招用人员之名编造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第16条
用人单位对符合招用人员简章规定的录用条件和数量要求的求职者,必须按简章公布的录用数量择优全额录用。
第17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求职 者考核 合格后 5 个工作日内 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应当与被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并自录用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第18条
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19条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 职业介绍
第20条
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本条例所称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本条例所称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设立的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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