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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地方法规1983-02-26 · 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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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2-26
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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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 本 规定。
第2条
实行婚姻自由、 一 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废除旧的等级婚姻制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3条
禁 止 利用等级、家支、宗教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 由。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 止 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 止 重婚。
第4条
禁止 干 涉丧偶妇女的婚姻自由,不许强迫丧偶妇女转房。
第5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
第6条
禁 止 直系血亲结婚。不许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第7条
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第8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第9条
提倡婚事新办,嫁娶从 简。
对 各 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基 本原则的 前提下 ,应予尊 重 。
第10条
本规定施行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已经处理的婚姻案件和纠纷,继续有效。
第11条
凡本规定未作变通和补充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12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应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13条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报 请四川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14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15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州内各少数民族和与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