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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2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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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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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埋设在地下(含水下)的给水、排水、燃气、通讯、电力、热力、交通设施、广播电视等光(电)缆和管(沟、隧)道。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宇、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4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档案事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有关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和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及提供利用等工作。 市规划、公用事业、通讯、电力、广播电视、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5条
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移交、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管理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收集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7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已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专业管线现状图及有关资料。
第8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及施工原始记录; (三)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9条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第10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
第11条
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报送要求。 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接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补正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后移交。
第12条
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自地下管线废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废弃情况书面告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13条
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由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等级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
第14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括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验收。 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完整性出具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一并备案。 第三章 保管和利用
第15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前,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及有关部门查清该地段的相关地下管线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第16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时,应当立即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等相关单位查明地下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原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档案。
第17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修正情况及时更新相应的电子信息资料。
第18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接收、收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
第19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不得收取费用。
第20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并完善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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