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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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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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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所属的就业前的中等专业教育、中等技工教育和职业高中教育(以下统称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3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行各业、社会各种力量应共同兴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多渠道、多形式的办学体制。
第4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一定文化基础、专业知识与技能,身体健康的劳动者。
第5条
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统筹规划、协调本地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
第6条
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原则。凡社会招工,必须首先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包分配的毕业生中按需择优录用。 第二章 学校设置、办学形式和任务
第7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积极发展。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及其专业(工种)、规模的确定,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城市以适应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和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为主;农村以适应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乡镇企业、开展劳务输出、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和促进农民劳动致富的需要为主。
第8条
设置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有与学校性质、任务、规模相适应的领导班子、师资、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体育设施和实验、实习场地。具体办学条件和标准,按国务院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分别由省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制定。基建项目的征税应与普通教育同等对待。
第9条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设置或撤销,以及学校、专业的调整,省级部门和市、地、州、县所属的,分别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省教育或劳动部门会同计经委、编委等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职业高中的设置、调整或撤销,由办学部门(单位)征得同级计经委、编委等有关部门同意,报省教育部门审批。 成都市、重庆市所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10条
教育、劳动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可采取自己办学、联合办学或委托培养的方式,举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国家有关规足加强管理。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教学手段,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11条
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努力实现国家规定的培养目标:中等专业学校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中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专业人员;技工学校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中级技术工人;职业高中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中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及其他从业人员。 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章 领导和管理
第12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各级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地方为主、分级办学、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面向全省或跨地区的,由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市、地、州面向各县或部分县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筹领导; 面向本县的由县人民政府统筹领导。
第13条
教育、劳动、计划、财政部门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综合管理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并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就业方针,指导、协调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包分配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技工教育,并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迸行检查评估。 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都门做好近期和长期初、中级专业人才需求预测,编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计划。 财政部门根据人民政府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负责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安排,指导并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14条
办学部门、单位,应为所属学校提供基本办学条件,提出招生计划,检查教育质量,帮助安排或推荐毕业生就业。
第15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校长负责管理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校长,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职业技术教育事业,有教育工作经历和一定的教育理论墓础,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具有相当大学本科学历或讲师以上的任职资格。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长的任免,主管部门须征求同级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招生、就业
第16条
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至四年;少数专业经省教育部门批准,可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二年。技工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少数专业(工种)经省劳动部门批准,可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二年。职业高中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农村的职业高中学制也可二年。
第17条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的招生(含委托培养和自费生),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由教育、劳动部门按招生计划和学生志愿,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18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按教学计划修满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报教育或劳动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专业(工种)实行技术等级标准的,由市、地、州及其以上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水等级证书。
第19条
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其分配、录用按国家规定执行,优秀学生应优先分配。 职业高中和中等专业学佼、技工学校不包分配的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任何单位未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不得录(聘)用未受过中等及其以上职业技术教育的人员从事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
第20条
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高中毕业生聘用为干部的,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录用为工人的,按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对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农村招干和基层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增员时应优先聘用,有关部门在提供贷款和农用生产资料等方面应给予优先安排。 第五章 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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