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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11-20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11-20
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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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涉及文物保护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日常巡查、报告等工作。
第5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文化旅游、城市管理、房产、住建、国土资源、环保、发展改革、民政、公安、交通、民族宗教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见和建议,举报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向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捐赠、资助、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第8条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9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10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包括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北关历史文化街区为核心保护区。
(一)北关历史文化街区是指东至新华北路、南至和平路、西至寺西街和柴家沟、北至涡河南岸以内围合的区域。重点保护对象为:花戏楼、南京巷钱庄、北京寺等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区域;白布大街、筢子巷、帽铺街、南京巷、洪济桥、打铜巷、老砖街、里仁街、大有街等街巷两侧古民居和老商铺集中的区域;
(二)历史城区是指东至蒙城路、南至利辛路、西至涡阳路、北至和平路以内围合的区域。重点保护对象为:古地道、华祖庵、道德中宫、城里清真古寺等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区域;人民北路、半截楼、曹巷口、夏侯巷、问礼巷、辘轳弯、黉学巷口、薛家巷、柳湖街等古街巷;古城墙遗址;文物古迹、历史建筑、老商铺、古民居、名人故居、重要历史事件旧址等;
(三)历史文化风貌区是指主城区内除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区域外以文物古迹为依托,体现文物景观、环境风貌和其所在历史时期文化特色的一定范围的区域。重点保护对象为:曹氏宗族墓群、汤王陵等历史风景区;曹操、华佗、花木兰、陈抟等名人故里环境风貌;薛阁塔、江宁会馆、八角台等文物景观风貌;涡河景观带等河湖水系的人文景观。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的范围包括:
(一)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
(二)历史建筑;
(三)地下文物埋藏区、古遗址、会馆、钱庄、古民居、老字号、古树名木、古井、古酒窖池;
(四)传统地名;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其他保护对象。
第12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
(二)具有建筑艺术价值的;
(三)体现科学技术价值的;
(四)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对具有保护价值且未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措施实施预先保护。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14条
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和历史风貌保护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第15条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16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不得建设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损毁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第17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控制建筑高度,不得破坏主要观景点与主要景观对象之间的视线通廊,保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建筑高度的分区控制要求。
第18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采砂、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禁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禁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五)对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进行改建的,应当制定专项措施,延续传统格局;
(六)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外观风格;
(七)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因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19条
北关历史文化街区街道、建筑物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修区域内古街巷时应当保持街道、巷道原有的线型、空间结构及外观、石板地面装饰等特有的建筑风格;
(二)规范住户门牌、街巷路牌和街巷历史文化宣传标牌;商铺应当安装仿古风格的门额招牌;
(三)居民维修、改建、翻建沿街传统建筑物、构筑物和古民居、老商铺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建筑形式、建筑装饰应当采用民居形式的硬山、坡顶、灰瓦、青砖清水墙。维修时应当保持原貌。建筑立面禁止使用与传统风格不相适应的装饰材料;
(四)对濒于损毁的沿街国有的商铺房、古民居房应当及时进行翻修或重建。属于非国有的商铺房、古民居房的,应当督促责任人限期修复;
(五)在建筑物、古民居修缮时,不得挖坑取土,垒墙筑院,不得破坏体现古亳州商贸风格特色的黑门白封板、砖雕、石雕、木雕、彩绘、瓦当、木门插板、柱础、牛角弯梁等建筑构件。
第20条
历史城区的保护,应当体现历史风貌,保持原有路网格局、街巷特色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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