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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地方法规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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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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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2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3条
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州 ( 市 ) 和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 ( 镇 )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等。
第5条
实行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或者集体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国家所有的草原由乡 ( 镇 ) 人民政府作为发包方 ;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
第6条
草原承 包应当有利于实行定居放牧和开展综合建设,方便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各户承包的草原应相对集中成片,留出牧道、饮水点、配种点等公共用地。
第7条
在承包期限内,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8条
乡 ( 镇 ) 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承包、调整、流转等情况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9条
草原承包方或者使用方应当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保护草原公共设施,并接受草原行 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10条
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办法严格保护和管理基本草原。
第11条
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省、州 ( 市 ) 人民政府及其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畜 平衡的指导、监督检查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草畜平衡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定期核定载畜量。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指导草原承包方通过采取改良牲畜和牧草品种、 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增加饲草饲料供应等措施,调整载畜量,实现草畜平衡。
第13条
实行轮牧、休牧、禁牧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草原轮牧方案,乡 ( 镇 ) 人民政府负责轮牧方案的组织实施。草原承包方或者使用方应当按轮牧方案的要求,在季节放牧场内建立轮牧区,加强围栏建设,实行划区轮牧。
对严重退化、沙化、石漠化、鼠虫危害严重的草原和生态脆弱的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休牧、禁牧。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综合治理列入 国土整治规划和计划。
对严重退化、沙化、石漠化、鼠虫危害及水土流失严重的草原和生态脆弱的草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 入 ,组织专项治理,恢复草原植被。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沙化草地、鼠虫害草地及其他严重退化的 草地进行科学治理 ; 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草原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草原调查。草原承包方或者使用方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真实信息。
0 警 信息服务。
第16条
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制定草原统计办法。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应当对草原的面积、生产能力、载畜量和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灾害情况等进行统计,并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基地建设。禁止侵占 、破坏草种种质资源。
第18条
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应当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合同,约定临时使用期限、范围、费用等 ; 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
第19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者应当按照所占草原前 3 年牧草平均产值的 1 至 3 倍向草原承包方进行补偿,并
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
临时占用者按规定恢复了草原植被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 ; 未按规定恢复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用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进行恢复。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第20条
禁止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确需在草原上采挖天然草皮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
在草原上采挖虫草、贝母、大黄、黄 芪 、秦 艽 等中药材,采集野生草种等活动的,应当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
在他人承包或者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承包方或者使用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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