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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09-05-27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2-08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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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7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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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对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名城保护区内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名城保护区,是指以《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界定的,包括镇远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氵舞 阳河名城段水体景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名城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的范围。
第4条
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护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5条
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镇远县人民政府负责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镇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镇远县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名城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镇远县的相关部门依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6条
名城的保护经费,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镇远县人民政府投入和上级拨付的名城维护费以及社会捐资等组成,专项用于名城的保护。
第7条
州人民政府或者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保护名城有突出贡献的; (二)建设、管理名城卓有成效的; (三)发现或者保护各类文物有功绩的; (四)制止、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或者表现突出的; (五)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8条
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象为街区两侧建筑物、构筑物、街坊、巷道、民居院落原有的建筑风格和传统历史文化风貌。 府城街区为核心保护范围,其范围从北极宫下沿民主街、新中街、兴隆街、顺城街、铁溪街到榨房沟卫星桥,包括陈家井巷、米码头巷、冲子口巷、仁寿巷、复兴巷、四方井巷至石屏山脚的古巷道、古街坊、古民居、古院落、古泉井及给排水设施等。 卫城街区为建设控制地带,其范围从老西门沿和平街、联合街、周大街至东峡街两侧街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设施等。
第9条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拆除历史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物的维修、拆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10条
保持府城街坊、巷道原有的线型、空间结构、石板地面装饰等特有的建筑风格。 建筑立面造型应当使用小青瓦、坡屋顶、封火墙、青灰白粉墙,门窗保持红褐色、原木色特征。建筑立面禁止使用与传统风格不相适应的现代建筑装饰材料。
第11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核心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镇远县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拆迁和安置工作,拆除后的空地应当按《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
第12条
严禁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成片拆迁,开发经营成片土地。 核心保护范围内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土地用途的变更,须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
第13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与名城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的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改建、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立面、功能、造型、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名城风貌协调一致。
第14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限期进行改造;逾期不改造的,由镇远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
第15条
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内交通、给水、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的外观设计、制作材料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总体环境相协调。
第16条
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保持整洁、卫生的市容市貌。 第三章 文物及传统文化保护
第17条
本条例保护下列文物: (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青龙洞古建筑群、和平村旧址; (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共镇远支部旧址(周达文故居)、天后宫、四官殿、府城垣、卫城垣、吴王洞摩崖、谭钧培公馆、邹泗钟专祠; (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北极宫、炎帝宫、文笔塔、火神庙等; (四)名城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其他文物。
第18条
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省级、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19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法律规定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20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镇远县文物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需要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必须经镇远县文物主管部门按级别界定,履行报批手续,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权属不得变更,不得转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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