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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4-01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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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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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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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勘查、开发利用,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和加工、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3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
第4条
自治州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划,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基础上实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对可以由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开发利用。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实行许可证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5条
自治州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来州投资,依法合作、合资、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第6条
在自治州开采矿产资源和加工、经营矿产品,应当照顾自治州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作出有利于自治州经济建设的安排。
第7条
州、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职能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或参与编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三)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矿产品的加工、经营实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和矿产品经营许可证; (五)依法划定(核定)矿区范围,并就矿山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 (七)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州、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协助和支持地矿部门履行上述职责。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8条
自治州鼓励探矿权人来州勘查矿产资源,依法保障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方便和条件。
第9条
探矿权人施工前须持勘查许可证到州地矿部门备案,由州地矿部门介绍到勘查区所在县地矿部门报到;勘查项目结束或因故撤销勘查项目,要及时向州、县地矿部门抄送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撤销报告。 探矿权人凭勘查许可证到勘查区所在县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能施工。 探矿权人必须在勘查年度内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第10条
自治州保护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优先探矿权和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优先采矿权。 探矿权人可依法将勘查成果有偿转让,也可将勘查成果作为投资,合作、合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第11条
探矿权人为选冶试验而采挖的矿石实行总量控制,并到州地矿部门办理矿量审批手续。试验成功后,需进入边探边采的,应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12条
禁止无证采矿。凡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持证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和证照。
第13条
开采《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锂矿以及省规划矿区和对全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种以外的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由州地矿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前款规定的小型矿产资源,由州地矿部门授权具备条件的县地矿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零星分散的砂金,由州黄金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州地矿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14条
新建或改扩建矿山企业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评审,必须有同级地矿部门参加。
第15条
采矿权人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采矿,应遵守合理的采矿顺序、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规定要求。 对有工业价值的伴生、共生矿产要综合开采利用,对暂不能回收利用的要妥善堆存,以备后用。 采矿的废石、永久性建筑不得压复已知矿床。
第16条
严格依法采矿,禁止乱挖滥采和掠夺性、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
第17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矿山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18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保护水源、草地、森林、耕地,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因地制宜地种草、植树、复垦土地,防止水土流失。 采矿权人因采矿而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19条
实行采矿许可证年度检查制度。采矿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采矿许可证和有关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并按期如实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表。
第20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第四章 矿产品的加工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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