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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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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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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2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3条
禁止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对实施本补充规定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当事人不提出解除者,准予维持。
第4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身价费、陪嫁费及其他财物。
第5条
顶替、转房的婚姻关系是违反婚姻自由、自愿原则的,应予禁止。
第6条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第7条
禁止利用宗教、家支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第8条
提倡婚事新办。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第9条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改变主要由生母负担的习惯。
第10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第11条
本补充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加补充或变通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12条
对违反本补充规定者,应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13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我州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第14条
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