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鄂温克族自治旗立法条例地方法规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6-04-03
鄂温克族自治旗立法条例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共 44 条
查看此版本
2018-04-27
鄂温克族自治旗立法条例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共 29 条
查看此版本
—
鄂温克族自治旗立法条例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共 3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自治区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旗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 例、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
第3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 革开放; (三)从实际出发,突出民族特点和区域特点; (四)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群众路线,体现各族人民意志,保障各族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从自治旗全局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4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自治旗财政预算。
第5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自治旗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6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单行条例: (一)根据自治旗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实施性规定或者变通、补充规定的事项; (二)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根据自治旗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需要制定单行条例的事项; (三 ) 属于自治旗内部事务,需要制定单行条例的事项。
第7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8条
自治旗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单行条例的建议项目。
第9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自治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10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由下一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自治旗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印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1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进行论证。
第12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报告,提请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13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单行条例项目,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起草: (一)属于规范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各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和程序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 (二)属于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一般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三)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由它提出的单行条例案,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团体、专家起草。 单行条例起草工作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以成立起草领导小组。
第14条
起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应当进行深 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询等多种形式。
第15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旗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16条
向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在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参照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之后,决定提请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印发代表。
第18条
列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19条
列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的专门机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进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20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中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各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