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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地方法规2010-07-28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0-07-28
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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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梁、隧道。
第4条
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建、养、管并重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 (一)上级国家机关拨付资金;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 1% 安排预算资金; (三)有关部门用于农村公路的专用资金;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资金; (五)依法筹集的其他各种资金。
第6条
矿山公路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管理。生产单位按照不低于年收入 5% 安排公路养护资金,定期进行养护。
第7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8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第9条
对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筹集养护管理资金,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11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编制养护建议性计划,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实施有关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落实养护管理任务,检查验收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负责农村公路的勘测、设计、验收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建设规划,安排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六)指导、协调乡、镇之间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七)实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培训、考核管理人员; (八)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12条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建设、环境保护、农业、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13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乡道规划,组织实施乡道建设、养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维护乡道建设、养护、管理秩序; (三)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乡道的路政管理; (四)其他职责。
第14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 (一)负责本村境内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 (二)协助县乡人民政府搞好村道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三)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15条
自治县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公路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进行。 县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共同编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道、省道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建设农村公路应当对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实行严格保护。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保护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珍稀植物、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建筑。 建设农村公路坚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注重环保、合理安排的原则。需要使用承包土地、林地的,承包者应当服从建设需要。 规划内的农村公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第16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公路需要拆迁房屋或清除地表其他附属物的,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17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18条
修建农村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排水、养护等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应修建安保设施,设置里程碑、界碑和其他交通标志。
第19条
农村公路建设竣工后,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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