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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地方法规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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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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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以下简称县级人 大 常委会 )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 ) 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保 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发展社会主义 民 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3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实 行 民主集 中 制的原则, 充 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4条
本规定仅就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决定重大事项、实施监督、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需要明确的问题 作出 规定 。 凡《地方组织法》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除按本规定行使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 法 律规定的 权 限 行使自治权。 第二章 讨 论 、决定重大事项
第5条
县级人 大 常委 会 讨 论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 工 作的 重 大事项,主要是 : ( 一 ) 贯彻实施 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事项 ; ( 二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份变更 ; ( 三 ) 贯彻实施经济体制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制改革方面的 重 大措施 ; ( 四 ) 廉政 建 设方 面 的重大事项 ; ( 五 ) 有关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重大事项 ; ( 六 ) 农业生产方面的重大事项 ; (七) 工业、交通、财贸、城镇建设和 基 本建设方 面 的重大 事项 ; ( 八 ) 计划生育、 土 地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 ; ( 九 ) 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方 面 的 重 大事项 ; ( 十 ) 内务司法、民族、宗教和侨务 方 面的 重 大事项 ; (十一)重 大 自然灾害、 重 大事故、 重 大违法案件处理的有关情况和 问 题 ; ( 十二 ) 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 ( 十三 ) 县级人民政府、人民 法院 、人民检察院提请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 (十 四 )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 ( 十五 ) 县级人大常 委 会职 权 范 围 内的其它 重大 事项。
第6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讨沦、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提案机关或提案人以议案形式提出。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 定 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三 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不 提请 人 大 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
第7条
列入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机关 的 负责人或提案人应在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说明,并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到会听取意见, 回 答询 问, 必要时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提出议案的机关或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应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8条
列入县级人大常委会 会议 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 审议 即行终 止 。
第9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审议 重大 事项时,可 作出 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 县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 定 应 予以公布 , 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 企业事业单 位 、 人民团体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执 行。
第10条
列入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需要 作出 决议或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 的 ,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多数成员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提案机关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调查研究后,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11条
县级人大常 委 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未作决议、决定的,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将审议的主要意见告知有关单位,需要报告结果的,有关单位应将办理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 第 三 章 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12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接受监督。
第13条
县级人大常 委会监督的范围和 内容 : (一)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 ( 二 )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 (三) 本级人民政府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 ( 含机动财力 ) 的 情 况及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情况 ; ( 四 ) 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 规 相 抵触 ; ( 五 ) 乡、民族乡 、 镇人民代表大会 作出 的决议、决定是否同宪 法、法 律、行 政法 规 、 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 ( 六 ) 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中有无失职、 渎 职的情况 ; (七)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和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履行职责、廉洁奉公的情况 ; (八) 接受公民和组织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 ( 九 )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 的其它事项。
第14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形式 : ( 一 ) 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 ; ( 二 ) 检查执法情况 ; ( 三 ) 审查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 ( 四 ) 组织视察或专项调 查 ; ( 五 ) 督促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 重 要建议、批评和意见 ; ( 六 ) 依法提出质询案 ; ( 七 ) 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八) 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 ( 九 )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形式。
第15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报告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可责成有关机关 作出 补充报告。
第16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应告诉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可视情况派人参加。 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应当报送人大常委会。
第17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视察或检查工作时,被视察、检查的单位应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答复询问,认真办理视察或检查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重要问题的办理结果应报人大常委会。
第18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其组成人员 三 人以上联名,可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19条
质询案的范围 : 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 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 面 的 问 题 ;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方面的问题 ; 有关执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 其它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20条
质询案必须书面提出,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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