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攀枝花市地方立法条例地方法规2016-10-11 · 共 6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10-11
攀枝花市地方立法条例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 了 规范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 本 条例 。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案,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
第4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基 本 原则,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可以就下列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 方 性法规 : ( 一 )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地 方 性法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 ( 二 ) 属于本市范围内地 方 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 ( 三 )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 未 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四川省亦 未 制定地 方 性法规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先行制定地 方 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 予以 保障 。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 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 ; 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立法计划 。
第9条
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 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重大改革决策的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社会重大关切等 因素 ,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各 方 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确定立法项目,提高 地方 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 研究讨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 邀请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发表意见。 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沟通,并及时将年度立法计划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11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含立法项目、提案人、起草主体、送审时间等内容。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 整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 整 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 。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在每年年底前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
第14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地 方 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起草。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 方 性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起草。 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 方 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 人以 上 联名提出的地 方 性法规案,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的地 方 性法规案,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
第15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 方 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
第16条
地 方 性法规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相关领域的专家等组成起草小组起草 : ( 一 ) 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 ; ( 二 ) 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 ; ( 三 ) 综合性的或者涉及部门多的 ; ( 四 ) 其他需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的。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委托机构负责委托起草 工 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评估 。 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地 方 性法规草案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与配合。
第17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新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第18条
提出地 方 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 方 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论证情况、听证情况等必要的参阅材料 。 修改地 方 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 方 性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 方 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 立法程序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1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 方 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 方 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 方 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 方 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20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 方 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 方 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