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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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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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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和促进藏族语言文字的学习、研究、使用、管理和发展,推动藏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拥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发展。
第3条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藏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推动藏族语言文字的学习、研究、使用、管理和发展工作,传承和弘扬藏族优秀文化,促进藏族语言文字事业的繁荣发展,充分发挥藏族语言文字在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4条
使用藏族语言文字是自治州的一项重要自治权。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执行职务时,使用藏族语言文字或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州使用藏族语言文字或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展扫盲教育。 自治州区域内的民族乡,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5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藏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二章 藏族语言文字学习研究
第6条
自治州通用藏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藏族公民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学习使用藏族语言文字。
第7条
自治州藏族聚居区的幼儿园、小学、中学应当实行藏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
第8条
自治州行政学院、职业技术学校及各级文化、技能培训中心,应当开设藏族语言文字课程,使用藏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
第9条
自治州应当加强藏族语言文字教学研究工作,对藏族语言文字教学体系的科学性规划、师资培训、教学方法、教材开发、教学评估及现代远程教育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推动藏族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
第10条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藏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互译工作,加强文化、信息交流,积极开展翻译学术活动。
第11条
自治州推广使用国家发布的新词术语,加强对区域内藏族语言文字的基础研究及现代藏族语言文字新词术语标准化、规范化研究,定期发布藏族语言文字新词术语。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遵照使用。
第12条
自治州开展地方藏文文史资料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研究及保护工作;建立藏文古籍文献及图书资料库,开展藏文古籍善本、珍本和孤本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抢救、保护出土藏文古籍文献或者文物等珍贵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13条
自治州各级档案部门应当加强藏文档案文献的收集、整理、保护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章 藏族语言文字使用管理
第14条
自治州应当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及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司法、工商、税务、金融、交通、通信、旅游、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等领域加强藏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15条
自治州颁布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发布重要文告、决议、决定、命令、布告、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下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
第16条
自治州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选票、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
第17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重要报告应当使用藏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会议期间可以使用藏语作报告,或者提供同声翻译;其他会议、集会和各种大型活动可以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18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族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提供翻译;当事人用藏文提出起诉、上诉和申诉的,司法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19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布告、公告、通告和重要文件等,应当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各类起诉书、判决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文、国家通用文字。
第20条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和申请者通晓的语言文字进行答复和办理,不得拖延或者积压不通晓的文字信函、批件及其他文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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