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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09-03-27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4-11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2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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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4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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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7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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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新疆北鲵栖息地自然生态平衡,拯救新疆北鲵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北鲵保护区)建设、管理及其他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北鲵保护区,是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境内,面积694.5公顷,东经 80°26′—80° 34′、北纬44° 50′—44 °57′。其中以乌斯图别格怎(原苏鲁别珍)的库得更布鲁格为中心的新疆北鲵栖息地核心区界标以内100公顷为核心区,以核心区界标向周边辐射394.5公顷为缓冲区,缓冲区以外的周边200公顷为实验区。 在查干赛、德木克等新疆北鲵栖息地设立保护点。以上保护点由温泉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面积。
第4条
本条例所称新疆北鲵,属两栖纲,有尾目,小鲵科,是新疆唯一的有尾两栖珍稀、濒危物种。是自治区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鲵保护区及保护点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北鲵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6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鲵保护区工作的领导,适时听取温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北鲵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工作汇报,对北鲵保护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7条
温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鲵保护区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保护,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北鲵保护区的保护、发展、合理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8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温泉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北鲵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9条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新疆北鲵的名称、图形进行知识产权的开发。
第10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北鲵保护区业务工作的监督、指导。温泉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北鲵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北鲵保护区管理站,具体承担北鲵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国土资源、畜牧兽医、水利、旅游、工商、公安、边防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北鲵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11条
北鲵保护区管理站的职责: ㈠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州的有关规定; ㈡ 调查新疆北鲵繁衍及其栖息地情况,分析自然环境等因素对新疆北鲵及其栖息地的影响,并建立档案; ㈢ 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北鲵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㈣ 开展对保护新疆北鲵的宣传教育工作; ㈤ 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㈥ 负责对没收、误捕、受伤的新疆北鲵进行接收、救护、放回栖息地等工作; ㈦ 依法管理参观、旅游活动; ㈧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12条
北鲵保护区管理站应当按照新疆北鲵的分布情况,设立北鲵保护区界标,并在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设置标识牌,架设围栏。
第13条
北鲵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自然生态系统和新疆北鲵栖息地为核心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 为减缓外界对核心区的干扰,在核心区外围划定为缓冲区。可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为探索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有效结合的途径,在缓冲区外围划定为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等活动。 在北鲵保护区外围建立保护地带,主要对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起增强、协调、补充作用。
第14条
在北鲵保护区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15条
在北鲵保护区缓冲区,需要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应当向北鲵保护区管理站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温泉县人民政府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北鲵保护区管理站。
第16条
在北鲵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设施。
第17条
在北鲵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开发活动由温泉县人民政府严格控制,未经温泉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从事开发、建设活动。
第18条
禁止在北鲵保护区内进行砍伐、狩猎、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禁止在北鲵保护区核心区内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第19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在北鲵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内进行勘探、采矿或者其他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向温泉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温泉县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北鲵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 因开发建设活动,对北鲵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破坏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治理或者依法予以补偿;对新疆北鲵物种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20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新疆北鲵生存繁衍的栖息环境及自然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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