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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5-09-25 ·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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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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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5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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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促进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3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综合改革,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加快普及学前教育,逐步实行普通高中免费教育,促进高等教育、民族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协调发展。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性教育经费每年在上一年度支出的基础上增长5%以上,实行预算单列,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安排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足额预算和拨付应当由地方承担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
第5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科学制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促进教育教学创新发展,提升教学质量,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教育保障工作。
第6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应当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结果公告、限期整改、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教育辍学问责制度。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学校参与、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的父母外出务工的中小学学生教育工作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父母外出务工的中小学学生服务机构并完善管理制度,做好关爱工作。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殊教育,提高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建立残疾学生跟踪管理和促进就业的工作制度。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家学者、外来投资者、现役军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的随迁子女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受教育权利。
第12条
自治州普通高中招生对少数民族、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子女、残疾人、孤儿在录取分数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13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办学的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禁止违规招生。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分布状况,合理规划各类学校布局,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乡、镇应当设置公办幼儿园,行政村可以设置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自然村寨设置幼儿园。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对规划用于建设学校的土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不小于原面积的标准重新预留学校建设用地。 兴建学校应当科学选址,禁止在采空区、存在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污染严重的地段修建学校。
第15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的监管,监督学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机制,按照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16条
自治州实行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职资格制度。实行中小学校校长职级制,进行分级管理。推进公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中阶段学校校长任职资格的认定;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的认定。 完善校长遴选机制,建立由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校(园)长后备人才库。
第17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建立名师、名校第三方评估机制。
第18条
自治州应当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录用、职称(职务)评定、调配交流制度。 对在边远乡村中小学和教学点任教3年以上,表现优秀并符合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职称(职务)。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国家和省公办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编制,将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学校的对口支援和城乡教师交流工作制度。鼓励城镇教师、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任教、支教。 对边远地区从教的教师给予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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