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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04-20 · 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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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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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0
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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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4条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第5条
地方立法应当从本市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地方立法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地方立法权限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8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市特别重大事项;
(二)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9条
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急需用法规规范和调整的事项应当优先列入。
第12条
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发出书面通知,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第1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研究和评估,提出初步意见,并及时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14条
立法建议项目经多方征求意见和论证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5条
立法计划包括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审议项目应当明确提案人和提请时间,按计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调研项目应当认真组织实施。
立法计划的项目需要调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1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专题调研、听取汇报等形式,掌握立法计划执行情况,并适时进行通报。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17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做好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18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提案人应当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起草单位,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人员及分工,保障经费,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了解起草情况,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报告起草工作情况。
第19条
起草单位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提案人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前,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问题,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20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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