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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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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3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青年志愿者自愿地服务于群众生产、生活和其它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
第4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青年群众组织,包括各级青年志愿青协会及其下属的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队)等。
第5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是指在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6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协会是指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为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7条
市、县(区、市)可以成立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下属的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队)等。青年志愿者组织成立后,应当到上一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备案,各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服务活动应当接受上一级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指导和同级共青团组织的管理。
第8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志愿服务纳入精神文明建设,鼓励、支持和尊重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9条
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学生的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范围,鼓励中学和大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可以组织成人预备期(16—18周岁)的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10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各种志愿服务,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助,为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第11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
第12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考核与表彰奖励; (三)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四)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
第13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根据青年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相应的人身保险等。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措施。 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14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有关证件、奖章、证书、标志的式样、制作、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统一规定。
第15条
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 (二)遵纪守法: (三)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具备与所参抽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服务技能。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青年志愿者协会核准,注册成为青年志愿者。
第16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二)请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四)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五)有困难时优先得到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六)自愿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
第17条
青年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注重服务质量,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每年能够参加不少于48小时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 (五)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标志及装备; (六)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年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18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助老扶残; (三)环境保护; (四)社区服务; (五)社会公益活动; (六)国际组织资助的工作项目; (七)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经贸活动; (八)其他需要志愿服务的社会生产、生活领域。
第19条
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第20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服务者和被服务者可以订立志愿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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