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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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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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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防御地震灾害,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教育、科技、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加强防震减灾示范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活动,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中小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课程。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8条
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9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编制防震减灾规划需要的相关资料。 防震减灾规划由批准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10条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防震减灾规划编制的原则、内容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12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中期阶段,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防震减灾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13条
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总体规划,制定自治区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方案。 自治区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方案应当符合自治区地震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遵循科学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明确地震监测台网的布局、阶段目标以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等内容。
第14条
依法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设置方案报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给予技术指导。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15条
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抗震救灾和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工作体系。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防震减灾助理员,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指定防震减灾助理员。
第17条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地震谣言。
第18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依据城乡规划合理确定或者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通信、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已有的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和学校操场等场所可以辟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对场所和设施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避难通道畅通。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20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区域的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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