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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古城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17-03-01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3-01
荆州古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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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荆州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等 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 荆州古城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荆州古城 是指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古城历史城区 。
第3条
在古城范围 内 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利用及其他活动, 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4条
古城保护遵循统筹规划、整体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
第5条
市人民 政府全面负责古城保护工作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 市 城乡规划 、 文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市管理、财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环境保护、交通、旅游、林业、民政、民族宗教、文化、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荆州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古城保护实际需要,做好古城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 对古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决策建议。
第7条
古城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 和 社会发展 规 划 ,保护经费由 市 、 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提供服务 、 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古城保护工作。
第8条
市 、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和举 报。
第9条
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古城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
(二)古城墙、开元观、玄妙观、太晖观以及其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
(三)三义街 — 得胜街、南纪门等历史文化街区;
(四)历史建筑;
(五)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碑刻、遗址及纪念性设施;
(六)古树名木、珍稀植被;
(七)护城河等构成古城空间形态特色的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风貌;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 ;
(九)其他应当保护的对象。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10条
市 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和荆州城墙保护规划 , 组织编制古城保护规划 ,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11条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逐步恢复原 历史环境风貌、 街巷格局、建筑特色,其保护范围内 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古城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12条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 开展古城范围内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征集、抢救、研究、传播、宣传教育等,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进行 传承活动。
第四章 合理 利用
第13条
古城保护规划在报送审批之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听取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意见,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第14条
市文物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古城人口疏散 等专项规划。
第15条
古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16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对古城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之前 ,应当组织文物影响评估,征求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意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还应当按程序报请文物部门同意。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17条
古城保护实行名录保护制度。 保护名录的编制内容、标准、申报和批准程序等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18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 、 文物等部门应当定期普查历史文化资源,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应当及时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都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19条
古城墙 的维护和修缮,由市文物部门 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定方案,经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开元观、玄妙观、太晖观以及其他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修缮,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20条
禁止下列损毁、破坏城墙本体的行为:
(一)在城墙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涂污、刻划、张贴、悬挂物品 、攀爬 ;
(二)拆挖城墙砖,在城垣上取土、种植、焚烧、破坏植被;
(三)在城墙周围存放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 ;
(四)在城墙保护范围内倾倒、堆放垃圾和向墙体排放污物污水;
(五)在城墙本体 修 建与城墙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城墙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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