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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7-08-28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12-24
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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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8
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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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塔城市河流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其排水、防洪、灌溉、除涝、景观等功能,实现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塔城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塔城市河流指自北向南流经塔城市行政区划内的五条河流水域及河道(本条例简称为五条河流)。由西向东分别是乌拉斯台河(含发展河、萨孜河支流)、加吾日塔木河(含喀拉墩河支流)、城东河、清水河、喀浪古尔河。范围为北起塔尔巴哈台山,南至额敏河库鲁斯台草原段。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塔城市五条河流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第4条
五条河流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 (二)生态保护与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居民生产生活相适应; (三)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五条河流保护和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逐年递增机制。
第6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五条河流保护和建设依法投资和捐赠。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7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五条河流保护和建设工作。可以设立塔城市五条河流生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国土资源、畜牧、林业、市容环境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以及五条河流流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五条河流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第8条
管委会负责研究决策五条河流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有关重大问题,对五条河流范围内各单位执行管委会决议、决定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9条
管委会应当组织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统一编制五条河流保护总体规划,报塔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10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塔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编制五条河流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11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制定和实施五条河流水量调度方案,调节河道生态所需要的水量,提高自然净化能力,改善生态环境。
第12条
五条河流范围内的城镇、街道、社区应当建立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集中供热等公共设施;五条河流范围内的村庄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生活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
第13条
五条河流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改建、拆除或迁移。
第14条
根据前条规定改建、拆除或迁移建(构)筑物造成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河道管理和保护
第15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的功能定位,按照河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河道治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6条
五条河流治理应当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同时治理措施还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沿岸片区和城乡干渠的截污、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应做到污水无害化,再生水资源化; (二)环河游憩林荫带植草种树; (三)河道两侧管、线入地; (四)在河道两侧规划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17条
五条河流河道管理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施工中和投入使用后,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18条
在五条河流河道内取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19条
在五条河流河道内从事采砂、取土、取石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并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20条
五条河流河道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组织强行拆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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