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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10-13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10-13
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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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市区内沟河管理,保护内沟河生态环境和传统风貌,发挥内沟河的防洪、排涝、景观等综合效益,发掘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内沟河的规划、保护、整治、利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市区内沟河,是指鲤城区、丰泽区和洛江区万安街道、双阳街道范围内,除晋江、洛阳江以外的八卦沟、小八卦沟、北渠、南渠等所有河道(包括入海河口、湖泊、行洪区、蓄滞洪区)、沟渠及其附属设施。
第3条
内沟河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内沟河保护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排涝的总体要求,注重保护水体水面、景观绿化、植被土壤等自然生态环境和传统水系格局以及沿河两岸历史遗迹、特色建筑物、构筑物,符合泉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内沟河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内沟河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及时解决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内沟河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沟河日常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居民公约,引导内沟河两岸居民做好卫生保洁,自觉维护内沟河环境。
第5条
市、区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沟河的保护、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内沟河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内沟河的具体管理和维护工作。管理责任区段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内沟河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区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沟河水系、水域、排污口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内沟河管理档案,加强内沟河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内沟河规划、保护、整治、监督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物。
第8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内沟河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内沟河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内沟河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内沟河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对在内沟河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10条
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利、国土、住建、环保、文物、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内沟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内沟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防洪排涝、蓄水调水、保护生态、美化环境、传承历史等基本功能的要求,明确内沟河水系分布、管理范围和保护管理要求。
第11条
内沟河管理范围包含内沟河水体、河床、防洪排涝泵站、滩地、堤岸、护栏、坝闸、明渠、隧桥、暗涵、管道、护坡、码头、驳岸、岸线及两岸景观等。 市、区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内沟河管理范围内设立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内沟河名称、管理范围、管理责任单位以及禁止行为、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12条
内沟河建设应当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为目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内沟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做好两岸道路、路灯、管道、缆线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加强景观整治和提升,保持历史传统风貌。
第13条
内沟河清淤拓宽、污染源治理等整治工程以及在内沟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路灯、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的涉内沟河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内沟河专项规划以及防洪排涝、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修建涉内沟河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涉内沟河建设项目的审查管理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与内沟河管理责任单位签订施工修复协议。 建设项目占用、损坏内沟河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复、加固、修建其他等效替代工程;对内沟河造成的其他损失或者增加的运行、养护、管理等成本,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费。
第14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涉内沟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内沟河管理责任单位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资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报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内沟河管理责任单位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十五日内拆除围堰、清理内沟河、修复内沟河设施,并由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内沟河管理责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内沟河接收管理要求,向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后按照职责分工同步交由相关单位管理。
第15条
出让地块涉及内沟河管理范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内沟河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明确项目用地规划条件。
第16条
修建涉内沟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区域范围内的内沟河整治工程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17条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内沟河水系,不得擅自填堵、缩窄、硬化内沟河。
第18条
在内沟河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搭建、堆放且不妨(阻)碍行洪的,在征得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自审批的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建设和内沟河整治工程,依法逐步拆除内沟河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保护管理与利用
第19条
市、区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内沟河清淤疏浚、沿河截污、驳岸修砌、绿化建设、景观改造等整治工程。 市、区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内沟河专项规划编制内沟河整治分期实施方案,并制定内沟河治理年度计划,明确治理项目的名称、内容、实施主体、期限和资金筹措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内沟河整治应当注重生态修复,将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综合采取水系连通、水土保持、堤防绿化、排污管道和排污口整治等治理措施。
第20条
内沟河实行定期清淤疏浚,每五年全面清淤疏浚。对易淤积河段,适时清淤,保持水体通畅。 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清淤疏浚工作方案,制定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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