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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地方法规2014-12-01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4-12-01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管理和服务,加快高新区开发和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高新区内的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由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管理的区域。
第3条
高新区应当 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科技引领、创新驱动为导向,建设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人才培育聚集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自主创新示范区。
第4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统一、精简与高效的管理体制,坚持规范服务、专业服务与便捷服务。 体 制与管理
第5条
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实施高新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拟定高新区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高新区内的招商引资、经济贸易、国有资产、科技、知识产权、统计等经济事务的管理; 负责高新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社会事务的管理。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明确的权限和要求,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第6条
高新区管委会依法 行使区级人事管理相关职责,具体事项 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明确。 鼓励和支持高新区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7条
高新区国库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运行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新区财政体制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应当主要用于高新区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环境改善。
第8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设在高新区内的派出机构依法负责实施高新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的具体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负责实施高新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9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高新区管委会编制高新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10条
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对高新区内用地实行统一开发与管理。 高新区内的企业转让、出租、抵押其高新区内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与土地管理部门或者高新区管委会有协议约定的,还应当遵守协议约定。
第11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高新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规划,统筹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布局。 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符合高新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规划。
第12条
高新区应当重点发展先进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建设以特色产业为基础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和扶持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
第13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每年安排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发展。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符合高新区政策要求的其他企业可以申请资金支持。
第14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等产业促进机构,推动产学研合作,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15条
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法律、会计、检测认证、技术交易、知识产权和人力资源等高新技术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主体在高新区设立服务机构,引导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第16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依法保护高新区内组织或者个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鼓励高新区内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并实施成果转化。对高新区内组织或者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及其转化,实行专项扶助。 鼓励高新区内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商标注册登记,注重产品质量提升,高新区管委会重点支持高新区内企业创建国内、国际知名品牌。 鼓励高新区内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支持企业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制定。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知识产权质押等知识产权与资本融合的金融服务业务。
第17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支持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示范应用项目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18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制定高新区人才发展规划,支持高新区内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给予专项支持。
第19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根据高新区内企业用工需求培训各类技术人才。
第20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在高新区创新创业和发展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服务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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