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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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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条例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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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夯实自治县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基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构建平安和谐察布查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促进民族团结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民族团结是社会和谐的基石。促进民族团结、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是各民族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4条
坚持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各民族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禁止歧视任何民族,禁止任何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5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民族团结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促进民族团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布置开展多种形式的共建工作,并将民族团结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打击破坏民族关系的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制保障。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部门是民族团结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指导、督促和检查促进民族团结工作; (三)协同有关部门调处各类民族矛盾纠纷,协助妥善处置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四)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调查研究工作; (五)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组织开展民族重大节日活动,组织民族团结表彰工作; (六)关于民族团结工作的其他事项。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8条
各民族享有平等参与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和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经济、文化市场设置民族界限,不得因民族身份损害某一民族平等进入经济和文化市场的权利。
第9条
各民族平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接受国民教育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民族身份妨碍、限制某一民族平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不得因民族身份损害某一民族平等接受国民教育的权利。
第10条
自治县各民族都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表和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社会稳定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复制、储存、发布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信息、书刊和音像视频。
第11条
自治县各民族应当相互尊重语言文字、传统节日、风俗习惯、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民族风俗习惯或者其它因素干涉和破坏正常的民族关系。
第12条
自治县内的宾馆、饭店、车站等公共场所,不得因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不同,拒绝接待和歧视各民族公民。
第13条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发展特色清真食品产业,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
第14条
自治县尊重各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厚养薄葬、移风易俗,反对愚昧迷信的丧葬活动。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尊重和支持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活动,保障各民族公民参加本民族传统节日活动的自由,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公民相互参加民族传统节日活动。
第16条
每年五月为民族团结教育月。每年五月二十日为民族团结进步节。 每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月应当确定主题,开展系列活动,做到以月促年。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靠科技进步,强化农牧业基础,开发优势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调整经济结构,发展特色经济,完善基础设施,加快城镇化、信息化进程,改善各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力度,努力为各族群众创造就业机会和条件。积极引导各民族群众有序进城就业、就地就近就业、返乡自主创业,拓宽就业渠道。 重视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 县域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录县聘人员和企业用工时,不得拒绝录(聘)用当地少数民族公民,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城乡社会保障事业,使各民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改善和提高各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着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普及民族团结教育和新疆“三史”教育,推行民汉合校、“双语”教育、职业教育和实用技能培训,促进民族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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