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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7-06-30 ·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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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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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其他建制乡(镇)。规划区是指城乡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娜允傣族历史文化名镇适用《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娜允傣族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
第3条
自治县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先规划后建设和建管并重的原则,突出边境口岸城市和地方民族特色,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娜允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城乡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城乡建设,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
第8条
自治县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以县城为中心的口岸城市、边境口岸型特色小镇、历史文化名镇、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进行编制。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边境经济合作区规划等相衔接。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城的总体规划,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普洱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边境乡(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其他乡(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10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的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城乡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城乡规划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11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12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将防灾减灾、绿地亮化、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信、消防、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第三章 建设
第13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能施工。
第14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任何单位不得将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15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16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安全、美观的原则,突出傣族、拉祜族、佤族等民族特色建筑风格,建立建筑图集数据库,无偿为居民住宅建设提供建筑图集等服务。
第1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城主要街道、县城出入口、广场、公园、景点、风光带、雕塑等公共场所的亮化和绿化建设。亮化和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管理
第18条
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具体责任区和责任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街道、广场、公园的清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处置。
第19条
城乡建成区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的管理和维护,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的管理和维护,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和维护。
单位庭院的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住户共同管理和维护。
第20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区内设置公告栏、户外广告、霓虹灯、标示牌、宣传栏等,应当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的各项设置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用语准确,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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