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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7-06-04 · 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11-30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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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4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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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第4条
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6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第7条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地下管线、城市照明、给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加油加气充电设施、公共厕所和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8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平台,提高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9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运营。
第10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和实施社区居民公约等,增强社区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对违反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社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志愿服务活动、履行临街门店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等方式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11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文明教育,开展社会诚信建设宣传,弘扬社会公德,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12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等。
第13条
城市道路应当及时清扫,保持整洁畅通。 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 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第14条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屋顶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洁。
第15条
在户外设置广告应当符合广告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和清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16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统筹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 公民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投放生活垃圾。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 医疗卫生、电子、放射性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垃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17条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 (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四)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扬尘污染。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进行监管。 第三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18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内山体、水体、林地、草地、古树名木的保护。 鼓励推行城市立体绿化。
第1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第20条
城市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应当布局合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城市行道树不得影响交通信号灯、路灯和指示牌的使用,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禁止随意更换城市行道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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