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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虹山湖公园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08-23 · 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8-23
安顺市虹山湖公园管理条例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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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虹山湖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创建环境优美的山水园林城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虹山湖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虹山湖公园,是指西秀区(以下简称区)虹山湖片区和金钟山片区。虹山湖片区范围为:北至北航路,南至虹山湖路,西至武当路与环湖西路,东至东山路,总面积195.94公顷。金钟山片区范围为:北至虹山北麓,南至金钟广场,西至建军路,东至虹山东麓,总面积52.16公顷。
第3条
虹山湖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虹山湖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资或者投资等方式参与虹山湖公园的建设和保护。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虹山湖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住建、水务、城市管理、工商、渔业、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虹山湖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虹山湖公园管理机构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负责具体实施虹山湖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6条
虹山湖公园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和实施虹山湖公园总体规划,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详细规划; (三)建立健全保护和管理各项制度,明确和落实各项管理责任; (四)管理、维护和完善虹山湖公园配套设施; (五)维护虹山湖公园公共秩序,制定和实施安全预警、防火、救援等各项应急预案; (六)设置游客须知、导览图、指示牌、警示标识等相关标识标牌,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七)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7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虹山湖公园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虹山湖公园自然生态环境、人文景观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对在虹山湖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8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虹山湖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虹山湖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虹山湖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虹山湖公园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并且与环境保护、湿地保护和水资源保护利用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虹山湖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10条
虹山湖公园的具体界线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虹山湖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虹山湖公园界址进行定桩。
第11条
虹山湖公园内规划的建设项目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详细规划。
第12条
在虹山湖公园内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前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13条
虹山湖片区内,不得从事规划建设许可的公用设施以外的其他项目建设。
第14条
虹山湖公园内,不得从事城镇房地产开发和新建、改建、扩建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不得在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上违法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15条
虹山湖公园内地形地貌、水体、植被、野生动植物、大气等自然生态环境以及人文景观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护。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虹山湖公园内宜林荒山、荒地的造林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指定区域种植与景观、景物协调的纪念树、纪念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虹山湖公园生态修复和土地使用补偿机制。
第16条
在虹山湖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观、植被、水体和地形地貌,不得破坏生态和造成环境污染。 市政工程建设涉及虹山湖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合理避让措施;确需临时占用虹山湖公园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17条
虹山湖公园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搬迁后,原占有、使用的土地应当用于公园绿地、公用设施建设。
第18条
在虹山湖片区内游览和居住的人员,应当自觉爱护绿化和景观等公共设施,遵守公共秩序。 虹山湖片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损毁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风景林木; (二)擅自采摘花果,攀折、钉拴林木,挖掘树根、竹笋,践踏花圃; (三)擅自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写、悬挂、张贴、攀爬; (四)使用扩音设备,产生过大音量; (五)在禁止区域内携带宠物进入、游泳或者垂钓; (六)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 (七)在环湖步道上驾驶机动车、电动车和自行车; (八)私埋乱葬、修坟立碑; (九)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焚烧香蜡纸烛、垃圾、枯枝落叶等; (十)在禁火区域内宿营、烧烤、野炊、生火; (十一)开设洗车场、洗浴中心等洗洁场所; (十二)猎捕野生动物,使用渔网、炸鱼、电鱼、毒鱼、挂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水生动物; (十三)设置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填埋场地; (十四)采石、挖沙、开山、采矿、取土; (十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行为。
第19条
为保护虹山湖水资源和水环境,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倾倒、乱扔建筑垃圾或者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二)网箱养殖; (三)在水体清洗车辆和容器; (四)向水体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五)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活动; (六)其他污染或者破坏虹山湖水环境的行为。
第20条
虹山湖公园管理机构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虹山湖公园内的造林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和繁衍环境。 在虹山湖公园内采集植物物种、标本、植物繁殖材料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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