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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立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06-07 · 共 6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6-07
鹰潭市立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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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江西省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法规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5条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
(一)涉及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方面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其他事项。
第6条
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以外的下列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
(一)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需要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授权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其他事项。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项目库、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立法工作。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项目库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立法规划项目库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系统性。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立法规划项目库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立法规划项目库相衔接。
第9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政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国家机关、政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同时提供立法依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法规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等说明。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于每届任期的第一年通过本届立法规划项目库,于每年第四季度通过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第11条
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提出意见,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12条
经主任会议通过的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及其调整情况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并向主任会议提交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14条
法规草案一般由提请机关组织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15条
起草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对法规草案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并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16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进行论证。
第17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同时报送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正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阐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协调处理情况。
第18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1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20条
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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