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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04-07 · 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4-07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大江东集聚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大江东集聚区管理范围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区域,萧山区党湾镇所辖接壤区域的行政村除外。
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调整大江东集聚区的管理范围。
第3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以集聚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为重点,突出现代产业功能、高端城市功能、综合服务功能、一流生态功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国际创新创业载体,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
第4条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大江东集聚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在保持萧山区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和汇总统计口径不变的前提下,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在其管理范围内依法行使相当于县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社会行政管理权限。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在其管理范围内同时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社会行政管理权限。
第5条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可以设立若干职能机构,并可以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调整职能机构设置。
第6条
市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大江东集聚区依法设置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与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职能机构合署办公。
第7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完善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第8条
大江东集聚区财政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编制预算,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行使相当于县级的统计报送权限,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萧山区人民政府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江东集聚区建设、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江东集聚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大江东集聚区和萧山区应当建立定期沟通、协商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10条
大江东集聚区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大江东集聚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大江东集聚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萧山区有关规划相衔接。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和调整,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提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报请批准;涉及跨区域重大线性基础设施布局调整的,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应当先征求萧山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11条
大江东集聚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并纳入萧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报请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修改和调整的,由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提出方案,征求萧山区意见后,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12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结合服务当地产业、居民和促进集聚区发展的要求,推进区域建设。
跨区域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大江东集聚区和萧山区、杭州经济开发区,确定其建设标准、建设时序、出资比例、建设和运营管理方式。
第13条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补偿管理工作。
第14条
大江东集聚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大江东集聚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
第15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大江东集聚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加强对区域内湿地的保护。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16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明确产业政策导向,通过运用产业基金等方式,对符合国家和省、市转型升级导向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17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按照产业政策导向,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确定项目的产业准入标准。进入大江东集聚区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要求。
大江东集聚区禁止发展技术落后、资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产业,限制发展供过于求、技术档次低的产业。区域内现有的落后产业应当依法限期淘汰和搬迁。
第18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加大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兴办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成果转化基地等合作组织。鼓励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引导高技术产业、研发机构和融资平台向各类重点科技园区集聚,构建布局合理、开放高效的区域创新资源共享网络。
第19条
鼓励国(境)内外各类人才在大江东集聚区创新创业。引进人才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20条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完善和创新投融资体制和政策,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大江东集聚区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激励自主创新的有关政策措施,建立以政府科技投入为引导,企业、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市场化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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