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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01-24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1-24
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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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泉域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 东界以三川河与汾河流域的地表水分水岭为界,由东北向南方山县神堂沟-离石区黄土湾-后南沟-中阳县三角庄-獐鸣-石板上。 南界以南川河的南部分水岭与郭庄泉域为界,由西向东中阳县刘家庄-凤尾-王山底。 西界临县白文-堡子峪-碛口-柳林县孟门-军渡-前小成-惠家坪-中阳县暖泉-田家山。 北界以岚县普明河、临县湫水河与北川河地表分水岭为界,由西向东临县铁炉沟-杏花沟-方山县下代坡-西沟-神堂沟。 柳林泉域保护区包括离石区、方山县全部,中阳县、柳林县大部,临县东部和南部,兴县南部。
第3条
凡在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泉域水资源的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4条
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水量与水质保护并重,合理开发与持续利用相协调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6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与信息化、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农业、煤炭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和水污染防治的宣传,对在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8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专家和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面的比较、论证,统筹兼顾,科学编制。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柳林泉域水资源的基本依据。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9条
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矿山开采、水利、林业、农业、旅游等规划应当与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10条
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区按照水文地质特征和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实行分级保护,各级保护区设置明显保护标志。
第11条
一级保护区为柳林县下白霜至康家沟三川河河谷段,属于重点保护区。 上述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擅自挖泉、截流、引水; (三)将不同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四)新开凿用于农村生活饮用水以外的岩溶水井; (五)矿井直接排放岩溶水; (六)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七)衬砌封闭河道底板; (八)在泉水出露带进行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和兴建地下工程。
第12条
二级保护区为下列河谷段渗漏区: (一)方山县西相王至大武北川河河谷段; (二)离石区严村至车家湾小东川河河谷段; (三)离石区上王营庄至田家会东川河河谷段; (四)中阳县陈家湾水库至县城南川河河谷段; (五)柳林县李家湾三川河河谷段。 上述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改建、扩建耗水量大或者对水资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衬砌封闭河道底板; 利用河道、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物; 利用透水层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害有毒化工原料、农药; 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害有毒废弃物堆放场。
第13条
一、二级保护区外的其他保护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岩溶地下水开采; (二)合理开发孔隙裂隙地下水; (三)严格控制兴建耗水量大或对水资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四)不得利用渗坑、渗井、溶洞、废弃钻孔等排放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倾倒污物、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 (五)禁止不同含水层地下水混合开采; (六)在地表水工程供水范围内,实施地下水关井压采。
第14条
在地面标高低于八百零五米的区域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新开凿岩溶地下水井; (二)对现有自流井进行封孔; (三)揭露到岩溶地下水的勘探孔,必须在工程结束前封孔。
第15条
柳林泉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引导、鼓励使用中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效机制,采取水土保持、绿化造林、工程补水等措施涵养水源;厉行节约用水,推广节水新技术和新工艺;发挥水价的调节杠杆作用;建设地表水置换地下水工程,推动生产用水改用地表水。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快城镇中水、污水管网建设,集中处理城镇污水,防治工业点源污染和农村农业面源污染,实施生态补水,保障水环境安全。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18条
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开采岩溶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逐年减少岩溶地下水取水量。县(区)岩溶地下水取水量分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县(区)应当制定水体达标计划并组织实施,实现地表水水质达标。
第19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地下水量、水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水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水资源监测设施。
第20条
取用孔隙、裂隙地下水或者地表水的,按有关规定应当报经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取水许可证;取用岩溶地下水的,按有关规定应当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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