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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孙水河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11-06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11-06
娄底市孙水河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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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孙水河保护,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孙水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娄底市境内孙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和水生态保护以及孙水河保护的其他活动。
本条例所称孙水河流域,是指娄底市境内雨水汇入孙水河的区域,包括孙水河干流及其支流、白马水库的集雨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孙水河干流是指白马水库大坝以下至孙水河与涟水河汇合口犁头嘴的娄底市境内河段。
第3条
孙水河保护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公众参与、分工负责、社会监督的机制,实现优化水质、保障水量、改善生态的目标。
第4条
孙水河保护实行河长制。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孙水河的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域岸线管理、水资源保护等工作。
第5条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保护、修复和改善孙水河生态环境系统受到直接利益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6条
孙水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孙水河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妨害孙水河保护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7条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孙水河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8条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孙水河保护情况。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9条
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孙水河保护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将孙水河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组织孙水河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三)统筹协调孙水河保护中有关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事务;
(四)建立并落实孙水河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孙水河保护职责;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10条
孙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将本行政区域内孙水河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孙水河保护事务,建立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孙水河保护工作负责;
(三)组织落实孙水河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孙水河保护职责;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娄底市水府示范片万宝新区管理机构履行孙水河保护的相关职责。
第11条
孙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白马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孙水河保护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孙水河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12条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孙水河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孙水河水资源保护和水域岸线的监督管理。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旅游、畜牧水产、水文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孙水河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13条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孙水河保护的部门联动和执法协作机制。
涟源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白马水库管理机构在白马水库管理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本条例所规定的事项,凡属于城市综合管理范围的,由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综合执法。
第14条
孙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妨害孙水河保护的行为。
孙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白马水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巡查工作。
第15条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营造孙水河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16条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孙水河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17条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建立孙水河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制度。
第18条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在孙水河沿岸城镇组织建设收集、接纳污水的公共管网设施,并加强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孙水河流域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第19条
接或者间接向孙水河流域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和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和排污许可证。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孙水河流域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20条
对孙水河流域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孙水河流域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孙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入河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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