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地方法规2017-12-01 · 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12-01
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发展 ,扩大就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3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战略, 坚持 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 激发中小企业活力, 促进中小企业 可持续 发展。
第4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 恪守严格自律、诚 信经营原则,规范企业管理,履行社会义务, 不得损害 劳动者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
第5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 展的政策措施, 建立健全中 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 协调、推进中小企业促进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 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6条
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等涉及 中小企业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7条
省人民政府运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创办创业投资企业 , 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8条
鼓励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和权益作价出资。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原则,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采取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 术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加强优秀企业家培育。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等开 展企业家培训,提升企业家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 八 章 权益保护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颁布实施后 ,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 统计监测制度,加强统计调查和监测分 析,评估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建立 中 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全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 戒机制, 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 政 支持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市 、州和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实际 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 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 ,促进创业创新。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减 免 税 、 降费等优惠政策,加强宣传,优化税收征管程序,指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轻税费负担。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导中 小企业公平参与项目建设。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18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推动调整信贷结构和信贷产品创新,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产业和金融合作,推进金融 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财务制度健全、发展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帮助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加强融资合作。
第20条
建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银行信贷与中小企业信贷倾斜挂钩制度,在确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信贷银行时,将信贷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力度作为审定条件。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增加信贷投入,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质量。 引导地 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 构加大对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入。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 完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机构体系,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建立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和信贷流程,降低信贷门槛,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申贷获得率。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坚持正向激励的监管导向,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