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09-06-26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07-26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查看此版本
2009-06-26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项目除外。抢险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可支配的其他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3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按照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第4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5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6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7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储备库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综合管理。市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8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分为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预备项目。新开工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
第9条
各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市发改部门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10条
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市发改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前期费用。 已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暂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可根据需要列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预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且已落实资金来源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转为新开工项目。
第11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于10月末前编制完毕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12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方式;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预备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 (五)项目前期费用; (六)项目预备资金;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13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涉及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或者重大项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14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15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16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水务、人防、消防等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完成各自的审批事项。各部门的审批事项不互为受理的前置条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专业机构集中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中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第17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报市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其中,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发改部门统一办理。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应当明确建设方式或者建设单位。
第18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部门批准。 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第19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概算,报市发改部门批准。 按规定需要开展初步设计的,在编制项目概算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20条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以下且增加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报市发改部门批准;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增加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经市发改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共 3 页第页